关于电脑挖矿被判刑的情况,需要区分不同的场景和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以下是几种不同情况下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 非法采矿:

- 如果是指实体矿产资源的非法开采,根据《刑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若情节特别严重,例如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则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进行挖矿:

- 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加密货币挖矿(通常称为“挖矿木马”或“非法远程挖矿”),这将被视为一种计算机犯罪。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非法使用计算机资源:

- 非法使用个人或组织的计算机资源进行挖矿也可能触犯法律,尤其是当这种行为导致了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时,刑期可能会升级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刑罚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法律的具体规定。此外,随着技术和法律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如果您遇到了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近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用于互联网“挖矿”的案件进行了宣判。王某及其两名员工因利用为网吧提供第三方维保服务的机会,非法在浙江省内160多家网吧的计算机中植入“挖矿木马”,进行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非法开采,被判犯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据悉,这种“挖矿木马”会秘密占用受害者的计算机资源进行高负荷运算以获取数字货币,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还可能对计算机造成损害并增加大量电力消耗。

非法植入“木马”控制八千余台电脑“挖矿”,3男子被判刑

2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王某等3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木马”用于互联网“挖矿”牟利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3人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挖矿”是指用户通过计算机硬件为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网络开展数学运算的过程,提供服务的挖矿者可以得到一笔报酬,是获取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一种方式。“挖矿”对计算机运算能力要求较高,且耗电量较大。

今年7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网警大队接网吧营业主张某报案称,他发现近几个月网咖的电费猛涨,后发现其名下的两家网吧内的150台电脑疑似被人非法植入挖矿木马进行比特币“挖矿”操作。

“挖矿木马”则是由不法分子将挖矿机程序植入受害者的计算机中,利用受害者计算机的运算力进行挖矿的一种恶意程序,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挖矿”运算。

警方勘验分析发现,该3名男性嫌疑人涉嫌伙同他人,在浙江省内160多家网吧非法植入挖矿木马。其中杭州115家,受害电脑台数超过5000台。3名嫌疑人的另一个身份竟是为受害网吧提供第三方维保服务公司的员工,在给电脑进行维保过程中,他们会偷偷在电脑里植入黑客木马程序。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名下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业务,先后与杭州市下城区、余杭区、江干区等地的100余家网吧签署了维护协议。2017年12月起,王某与公司员工刘某、李某三人合谋,利用公司在系统维护中获得的计算机控制权限,通过非法控制合作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为云计算平台“挖矿”运算,从云计算平台处获利。

下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